移往固体废物出有省必须遵守哪些申请?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依法处理,不得私自灌入、堆满或者处理,那么实践中还不存在固体废物跨省、市移往的问题,那么跨省、市移往固体废物必须留意以下三点:(一)移往固体废物出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储存、处理的,应该向固体废物移入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移入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商经拒绝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表示同意后,方可批准后移往该固体废物出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三)予以批准后的,不得移往。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限期修正,判处罚款:(六)私自移往固体废物出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储存、处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不道德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不道德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移往危险废物出有省、市的有关注意事项:(一)移往危险废物的,必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上危险废物移往联单。(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移往危险废物的,应该向危险废物移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三)移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商经拒绝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表示同意后,方可批准后移往该危险废物。(四)予以批准后的,不得移往。
(五)移往危险废物途经移入地、拒绝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入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及时通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背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预防的规定,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限期修正,判处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上危险废物移往联单或者予以批准后私自移往危险废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不道德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不道德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不道德的,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处应交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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